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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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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2009年3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爱,达成肯定性意见;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形式对前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上一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下一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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