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1 证券简称:广电网络 编号:临2022-010号
转债代码:110044 转债简称:广电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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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 |
修订的《公司章程》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0,480,417元。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0,486,363元。 …… |
|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开拓、努力进取、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响应西部大开发的号召,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努力推进科技创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和信息化建设提供功能强大、运行可靠的基础网络平台,为我国广电事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为我国西部经济的腾飞做出贡献,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广电网络运营商和传媒类公司。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守党媒政网价值初心,以数字经济为引领,聚焦“智慧广电”总体目标,全面深入实施“新网络、新媒体、新平台、新生态”四新战略,坚持安全播出的红线、双效统一的标线、效益经营的底线,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把公司打造成为“主业突出、技术领先、机制优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流ICT融合媒体传播运营企业”,为股东创造财富,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为员工发展提供机会,为社会创造价值。 |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片)策划、拍摄、制作、发行,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IP电话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境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咨询,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的设计与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的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建筑材料、百货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房地产开发,承办体育比赛、承办文艺演出及会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片)策划、拍摄、制作、发行,第一类基础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IP电话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境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食品销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经营项目: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咨询,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的设计与施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网络工程、安防工程、楼宇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的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建筑材料、百货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房地产开发,承办体育比赛、承办文艺演出及会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10,480,417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710,486,363股,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此条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依照公司制订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及选聘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或者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或者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直接进入监事会。 (三)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并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名人和候选人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不含职工监事)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实施依照公司制订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香港结算作为沪股通股票名义持有人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的选聘程序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考察提名,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作为本章程的附件。董事会议事应遵守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担保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六)对外捐赠 董事会决定单笔价值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当年累计价值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对外捐赠事项。当年对外捐赠累计价值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的额度内,决定一次性的投资项目,收购出售资产,以及借贷、委托理财、承包、租赁、转让或撤回对外投资等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决定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同一项目分次审批、实施,累计金额超过该限额的,需报董事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在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3%的额度内,决定一次性的投资项目,收购出售资产,以及借贷、委托理财、承包、租赁、转让或撤回对外投资等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决定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决定当年累计价值金额低于2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等。同一项目分次审批、实施,累计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需报董事会批准。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经理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 新增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后条款序号顺延) |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监事会议事应遵守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纪委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党委对董事会、股东会拟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公司纪委在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各级分支机构设立各级基层党组织,实现党组织和党员全覆盖。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各级分支机构设立各级基层党组织,实现党组织和党员全覆盖。公司下属分公司党委设立纪委或纪检委员,党支部(总支)委员会设立纪检委员。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各级纪委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公司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公司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话接通、传真输出、邮件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送出的,以电话接通、传真输出、邮件发送、即时通讯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新增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
除上述主要修订外,公司还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或细节修订。
《公司章程》(2022年修订稿)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查阅。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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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
上一条:关于子公司退出文化中国新媒体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2-011号) 下一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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