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文件

《社会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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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制度

(经2012年10月1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建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公司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公司与员工、公司与社会、公司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通过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应完善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尽量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应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在不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积极回报股东。

第九条公司应确保财务稳健,保障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利益,不得为了股东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十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员工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应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女员工及其他弱势群体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逐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公司应建立员工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第十五条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员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员工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岗位技能,为员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员工多通道晋升机制,为员工搭建职业发展平台,促进人才在公司内部的有序流动,形成合理人才梯队,帮助员工实现个人职业生涯目标。

第十九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建立并完善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保证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安全播出,保证电子政务网及各类专线专网的网络安全。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广播电影电视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严控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公司成立安全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

综合管理部下设保卫部,具体负责公司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运行调度部具体负责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公司发生突发事件、播出事故或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保证及时、准确、快速的协调处理各类事件,尽量减小影响。

第五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积极保障传输信号的稳定和流畅,提升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和丰富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督促客户、供应商及合作伙伴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不遵守商业道德或社会公德的客户或供应商可拒绝向其提供服务、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员工与客户和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相关信息,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妥善处理客户和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指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以及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落实。

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七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鼓励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区建设,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鼓励员工志愿服务社会。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对特殊用户及困难群体实行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坚守舆论阵地,保证传达党和政府的声音。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八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公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根据需要自愿选择或按监管要求决定是否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具体内容,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审议和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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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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